2021年10月,瑞士聯邦議會通過聯邦委員會提交的新《煙草制品與電子煙聯邦法案》(TabPG,BBl 2021 2327),并于2022年1月20日完成公投。據悉,瑞士聯邦委員會下設公共衛生局(FOPH)目前正在將該法案轉制成即將于2023年生效的法令法,并于之后按照該項煙草制品及電子煙防控政策執行監管。

含尼古丁煙液產品要求
a.煙液中煙堿濃度不得超過20mg/mL;
b.電子煙貯液容器的體積不得超過10mL;
c.一次性電子煙或煙彈的體積不得超過2mL;
d.可反復填充煙液的煙具及容器須有防兒童、防破損且防泄漏的重新填充機制。
禁用成分
瓊脂酸、樺木焦油、含游離或結合氫氰酸的苦杏仁油、當歸、杜爾卡馬拉針茅、樟腦、樟腦油、樟木、香豆素、波萊薄荷、洋苦木、皂樹皮、艾菊草、蕓香草、黃樟素、黃樟油、黃樟木、黃樟樹葉、黃樟樹皮、甜三葉草、側柏、零陵香豆、香草根、杜松焦油、香車葉草。
包裝強制信息
電子煙的銷售包裝須體現以下信息:
a.產品名稱、特性及質量;
b.海關總署根據《煙草稅法》指定的國內制造商或進口商的公司名稱或稅務編碼;
c.生產國(除非b點中已指明);
d.警告語:“本產品會損害您的健康,使您高度上癮”(含丁煙液)或“本產品可能損害您的健康”(零丁煙液);
e.尼古丁濃度,以mg/mL計;
f.《商標保護法》中規定的關于原產地的信息;
g.《化學品法》中規定的關于分類、包裝和標簽的信息;
h.僅售煙具無須體現以上與煙液相關的信息。
上市后通告
a.任何制造或進口電子煙的人須在產品上市后一年內向FOPH通告;
b.產品的任何重大變更均須提交新的通告;
c.由聯邦委員會規范通告方式;
d.由FOPH在互聯網上公示通告;
e.通告中須包含公司名稱、類型及品牌、產品類別及組成、煙液中尼古丁含量、其它成分功能及科研信息。
目前,符合歐盟或歐洲經濟區國家產品規范且已在當地合法上市的含尼古丁電子煙產品可依據《卡斯特第戎原則》投放至瑞士市場;另外,根據TabPG中過渡性規定,在該法案生效后的一年內企業還可繼續銷售包裝或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電子煙以去庫存。相關企業可關注瑞士電子煙新法公布日期以規劃產品出口合規